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朴簡,185,2022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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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字第18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振群律師
被 告 吳國和
吳國卿
吳國輝
黃吳葉
陳吳招弟
吳思穎 國內最後住所:新北市板橋區新海路39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訴。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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