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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字第227號
原 告 侯慶章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麗珍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8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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