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確認被告持有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於超過新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元由被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
- 貳、實體事項
-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11年6月1日簽發附表所示之本票1張,票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因借款而簽發附表所示本票交予被告
- 四、綜上所述,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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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朴簡字第236號
原 告 黃閔顯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呂紫君律師
被 告 沈子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告持有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於超過新臺幣肆萬肆仟元部分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臺、程序事項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查本件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並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該院以111年度票字第758號裁定准許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本票裁定卷宗核閱屬實。
而系爭本票既為被告持有並行使票據權利,且據原告否認被告對原告有系爭本票之債權存在,是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有確認之法律上利益。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之聲明為:確認111年度票字第758號裁定之本票,被告對原告的債權超過新臺幣(下同)4萬元部分不存在。
嗣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以書狀減縮債權不存在之範圍,並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核原告所為係聲明之減縮,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11年6月1日簽發附表所示之本票1張,票面金額為40萬,向被告借款,惟被告僅交付174,000元給原告,餘額並未給付,又原告已陸續清償130,000元,故被告之借款債權僅剩44,000元。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因借款而簽發附表所示本票交予被告,惟被告僅交付174,000元,且已清償130,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758民事裁定及LINE之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1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中所附之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附表所示本票可佐(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49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院審酌前揭證據資料,應堪信為真正。
是被告所持有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之債權應僅為44,000元應可認定。
四、綜上所述,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於超過44,000元部分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3,86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表: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1 111年6月1日 400,000元 未記載 625713 新竹地方法院 111年度票字第7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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