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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峻熙
上列上訴人及被告郭峻熙與被上訴人李英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7,289元(計算式:81.43㎡2,300=187,28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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