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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字第69號
原 告 陳彥凱
被 告 李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13日下午2時55分在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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