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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秋洋、陳雨水、陳**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陳雨水、陳**等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數額。
惟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性質為確認訴訟,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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