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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蔡岱砡
代 理 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黃新田、陳文(歿)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600元,聲請人即原告於民國111年1月24日、111年3月31日各繳納裁判費1,000元、7,600元,計溢收1,00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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