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朴簡調,121,2022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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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調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仲茂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許譽瀧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進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

逾期不補正,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2項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依原告訴狀之記載,如有當事人不適格,或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第1138條第1款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其次,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不動產之共有人死亡後,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繼承人尚未就其所遺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為符合訴訟經濟原則,除原告得自行辦理繼承登記之情形者外,得請求被告辦理繼承登記,併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

原告於本件起訴請求分割其與被告黃進旺等間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5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惟查:系爭不動產登記之共有人黃莊綉鸞已於起訴前死亡,其繼承人除原告民國111年10月11日書狀所列被告外,尚包含李華琴、黃智新,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原告未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以原告以外之全體共有人為被告,且未依同法第759條規定,表明正當之聲明,無從准為分割系爭不動產之裁判,而有當事人不適格,及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

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以訴狀補正適格之全體被告。
依民法第759條規定,以訴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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