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朴簡調,21,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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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國政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規定。

又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

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裁判意旨參照)。

因此,如聲請調解之爭議法律關係係屬於形成訴訟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二、聲請調解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洪國政至民國110年2月10日止,尚積欠聲請人現金卡本金新臺幣498,258元,及其利息未為清償,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洪國政等之被繼承人何壽福其名下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遺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聲請人為實現債權,原欲聲請執行系爭遺產,因系爭遺產於未分割前屬公同共有狀態,如不分割,顯然妨礙債權人即聲請人對相對人洪國政財產之執行,為實現債權,茲既各公同共有人迄今未辦理繼承登記,又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聲請人乃代位相對人洪國政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請求系爭土地為分割,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洪國政等尚未就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又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聲請人為實現債權,請求代位辦理繼承登記並為分割,其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係屬須由法院以形成判決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

是以,本件聲請調解之爭議法律關係,性質屬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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