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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建志
代 理 人 賴春美
相 對 人 朱淑倩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朱淑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完整起訴狀、訴之聲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如起訴不合前開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提出民事損壞賠償聲明異議狀,並未記載訴之聲明、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即本件所據以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依事實發生時間之先後依序分點敘述),及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或原告請求所依據之約定或條款,堪認原告之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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