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訴字第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李惠靜
李明芳
李宜真
簡李惠鳳
李政龍
李季容
李冠緯即李明立之繼承人
李冠勳即李明立之繼承人
李佩珊即李明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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