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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國小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0.0021包王子麵(海苔口味)」。
依王子麵之一般市場行情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未逾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2年度嘉救字第13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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