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2,嘉小,1015,2024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101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 告 劉坤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283元,及其中新臺幣22,267元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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