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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11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訴訟代理人 蔡杭達
被 告 張賀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919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註:1.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原告於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利息起算日為110年9月25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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