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11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梁丞薰
被 告 蕭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1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附表: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78,147元 1.845% 自111年7月29日起 至111年9月28日止 0.1845% 自111年7月30日起 至111年9月28日止 2.345% 自111年9月29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2345% 自111年9月29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2.47 % 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29日止 0.494% 自112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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