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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14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蘇鈺雅
被 告 李宇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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