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2,嘉小,16,2023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16號
原 告 陳威榮
被 告 董峻佑
訴訟代理人 張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峻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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