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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17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 告 林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未還,為此依電信契約、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經查:本件繫屬時,被告之住所地在臺中市,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戶籍資料可憑。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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