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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21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鄭翔文
郭逸斌
被 告 張家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096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960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註一: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一)零件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803元【計算式:4,815÷(5+1)=803】。
(二)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669元【計算式:(4,815-803)×1/5×10/12=669】。
(三)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4,146元【計算式:4,815-669=4,146】。
附註三: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
工資2,850元+烤漆9,100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4,146元=16,0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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