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2,嘉小,273,202309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273號
原 告 吳沛育
被 告 許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1年度附民字第289號裁定移送,本院本於被告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01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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