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2,嘉小,468,2023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468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蔣泳鋒
被 告 黃俊元即盈嘉小吃店即屏東羊肉大王水上分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321元,及自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