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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5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蔡雅欣
吳玉芬
被 告 王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1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利息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38,125元 自111年5月1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15% 自111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27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止 1.4% 自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4%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一民事起訴狀及附件二本院112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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