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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54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彥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志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補習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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