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2,嘉小,55,2023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5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訴訟代理人 郭士豪
被 告 黃莑竣


林仰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322元,及被告黃莑竣自民國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林仰修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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