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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6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裕誠
被 告 劉俊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償還原告新臺幣26,288元,及自民國98年6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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