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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628號
抗告人即
承受訴訟人 孫幼慈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何峻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112年度嘉小字第62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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