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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6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林奕恩
被 告 連紫瑀即連乙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106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0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70,479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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