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708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法定代理人 吳晉祥
訴訟代理人 賴翰君
被 告 黃江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