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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72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被 告 林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6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附表: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53,662元 1.845% 自民國112年3月6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5日止 0.1845% 自民國112年4月7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5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2.595% 自民國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0.2595% 自民國112年6月6日起至民國112年10月6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0.519% 自民國112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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