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2,嘉小,761,2023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76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林人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是在高雄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

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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