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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767號
原 告 林瑄凡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被 告 陳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26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173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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