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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77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被 告 林子宸即林峰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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