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2,嘉小,786,2023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786號
原 告 林瑀涵
被 告 劉慕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在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要旨:
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13日以轉帳方式誤將新臺幣20,000元轉入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戶,因此,依照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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