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2,嘉小,813,2023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813號
原 告 台灣普克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複代理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秉濠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沒有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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