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2,嘉小,87,2023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8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訴訟代理人 陳真蓉
被 告 朱建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014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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