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2,嘉小,906,2023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90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黃千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是在臺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

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