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2,嘉小,908,2023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908號
原 告 黃程煜
被 告 王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在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51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25日向訴外人黃進發借用台新銀行信用卡(下稱本件信用卡),並與原告商議,同意原告使用本件信用卡繳納學費新臺幣(下同)65,011元,原告再將兩造協議折讓一成後的金額58,510元(65,011×10%)轉至被告帳戶。
但原告於同年11月28日被通知信用卡有問題,原告嗣後又自行繳清學費,因此,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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