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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聖貿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蔡易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其所誤匯之款項,而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為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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