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倩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慧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