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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267號
原 告 顏偉哲
被 告 陳維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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