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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336號
原 告 周鈺青
被 告 掌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399,6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399,6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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