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59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郎、王**、王**、王**、王**、王**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遺產分割之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包含債務人在內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始屬適格。
又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就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整個分割後,該分割遺產協議係存在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整體,並非僅就某個別遺產協議分割,則繼承人之債權人應不得以全部遺產中之個別財產分配有害及債權,就該個別財產之分配訴請法院撤銷。
另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王**」個人資料不明,起訴亦不合程式。
而本件分割繼承登記資料已查覆,且依卷附資料除起訴狀所載土地外,被繼承人尚有其他繼承人及其他遺產,原告應到院閱卷(請先提出閱卷聲請狀,並與書記官連絡閱卷時間),並以訴狀表明適格之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
另陳報原告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即被告王俊郎積欠債務之合計數額(包含本金及計算至起訴日即民國112年8月14日之利息)。
二、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完整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更正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分割協議日期亦請記載正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