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60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永議
林碧慧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瓊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蔡永議、林碧慧與被上訴人張瓊云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