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7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惠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宜靜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5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