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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890號
原 告 江祐吉即傑泓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複代理人 林偉譽
被 告 致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竹盛
訴訟代理人 林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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