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2,嘉簡,954,202403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95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憬亨
曾雅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俊庭、巫玫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