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2,嘉簡,979,2024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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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9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永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躍升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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