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廖倚宏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73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111年度嘉簡字第738號之原告當庭於公開之法庭公然辱罵聲請人「不要臉」,現聲請人欲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須提出相關證據,爰聲請自費交付111年度嘉簡字第738號於111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73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亦非以該案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名義聲請,此有111年度嘉簡字第738號本院簡易庭通知書及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在卷可佐,聲請人故非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核與上開規定不合,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