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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劉國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聲請人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聲請應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官陳劭宇迴避,未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欠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院現在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林望民
法 官羅紫庭
法 官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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