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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羅仕驊即羅明炎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民事起訴狀上相對人羅**、羅**、羅**、李**、羅**、羅**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均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民事起訴狀上除相對人羅仕驊即羅明炎外,僅列相對人羅**、羅**、羅**、李**、羅**、羅**即有欠缺,前經本院向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調得嘉義縣○○鎮○○段○○○段00地號土地、同段15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以110年11月4日收件字號為林地字第72100號辦理繼承登記資料及其附件到院,並經本院依職權查得共有人之戶籍謄本。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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